戲 劇 委 託 製 作 合 約 書

 

       ○○○基金會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擬委託乙方執行○○○○演出(以下簡稱「本演出」),且由乙方本演出之展演呈現,經雙方同意依製作或展出事宜訂定合約如下,以資雙方信守履行:

契約期間自簽約日起至○○○年○○月○○日止。

 

一、本活動內容

  1. 活動地點:○○○
  2. 演出時間:○○○;共計○場。
  3. 甲乙雙方同意於上列時間、地點,進行排練、裝台與演出。

 

二、演出費用及付款方式

  1. 第一期款:甲乙雙方簽約完成後二週內,乙方應準備活動之簡易企劃書與領據或發票,經甲方核可後,以匯款方式支付乙方新臺幣○○○元整
  2. 第二期款:展演結束,甲方驗收確認乙方完成全程展演後,乙方應於二週內檢具領據或發票向甲方請領尾款,經甲方核可後,以匯款方式支付乙方尾款新臺幣 ○○○○元整
  3. 演出費用含排練、裝台及演出費用。
  4. 本演出費用已包括一切稅捐在內,乙方應依稅法規定,自行繳納與辦理扣繳事宜。甲方應按前述之時程按時給付,不得無故拒付或拖延。

 

三、甲方配合事項:

  1. 提供演出經費。
  2. 提供排練場地、演出場地、燈光音響設備。
  3. 負責宣傳、行銷推廣等相關事宜。
  4. 安排演出場地勘查與技術協調事宜。
  5. 督導與協助乙方辦理本活動之安全維護管理事宜及相關行政作業。
  6. 演出現場前台人員由甲方安排。

 

四、乙方配合事項

  1. 本演出之製作與技術執行及演出期間的維修,均由乙方負責。
  2. 乙方應遵守場地管理相關規定,並有維護場地內一切器材、用具、固定裝置機器及其他相關展出設備完好、適用及清潔之責任;若有遺失或任何損毀或失效,應依場地要求賠償或修復至完好、適用。
  3. 乙方於本演出所需之器材,除甲方提供之燈光音響設備以外,如有其他需求乙方須自行安排增設。乙方為本演出之需所更動、增設之一切裝置,應遵守場地舞台負責人員要求辦理,並保證所更動、增設之一切裝置之結構、材質符合安全、防火及環保等相關法規之要求,如因本活動所更動、增設之一切展出場地內之裝置而造成任何損害(含第三人),乙方應負完全之賠償責任。
  4. 除因天災或不可抗力之情事發生之外(例:天災、動亂、交通中斷等),乙方應按本合約第一條所列時間、地點完成本演出;乙方如因事故或生病無法按時出席,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並由雙方協商後續處理事宜。

 

五、違約責任:

  1. 本合約簽訂完成後,甲方不得無故取消乙方之展出,若因可因歸責予甲方之事由或甲方無故取消,甲方仍應支付全額費用予乙方。
  2. 本合約簽訂完成後,乙方除有第四條第4點之情況外,不得無故取消本演出,否則乙方應全額退還已收受之訂金或費用。
  3. 若因不可抗力之事件發生或天候因素致本演出無法如期進行時,甲方至遲應於演出日期2日前通知乙方是否延期舉辦:

a.取消:若雙方決議取消本演出,雙方互不負有違約責任。乙方同意退已收受之全額訂金或費用。惟,乙方為本演出已支付之相關費用於提供有效憑證後,甲方同意全額負擔。

b.延期:若經雙方決議延期舉辦,甲方應於30日內與乙方協議變更演出時間及地點,具體時間地點則由雙方協調後定之,甲方同意尊重乙方原定之工作檔期安排。雙方同意延期展出之費用及合作條件不變,若經雙方協商後仍未能於30日內如期舉辦或合作,則本合約自動終止。

 

六、著作權約定

1. 本演出著作財產權屬甲方所有,著作人格權屬乙方所有。

2. 甲方需提供乙方原作繪本之改編權利,並與原作繪本作者取得舞台演出之完整授權。如有侵害繪本原作著作權情事,由甲方自負法律責任,與乙方無關。

3. 乙方保證本演出所使用之著作已取得相關著作權人或錄音/影(帶)發行公司之同意,或均已向相關著作權人支付使用費,並應交付本活動展出內容所需相關授權之證明文件予甲方,以供甲方備查,如有侵害他人著作權情事,由乙方自負法律責任,與甲方無關。

  1. 甲方得以就乙方演出攝影、錄音、錄影後編輯播放,提供予媒體作為新聞報導及作為甲方演出文宣品、結案呈報、內部存查之用,如甲方年度報告、宣傳品與網站等,但應註明展出內容出自乙方。乙方得存留相關演出攝影、錄音、錄影檔案,作為團體及個人作品介紹之用,惟公開使用需經甲方同意。

 

七、轉讓限制:

雙方因本合約所取得之權利義務,非經他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移轉、讓與其他第三人。

 

八、保密約定:

甲、乙雙方及乙方就本合約相關內容、商業機密、乙方之酬勞,皆不得任意揭露於第三人,但已為公眾所知或依法令要求(例如:會計師查帳、法律諮詢等)須配合提供者,不在此限。

 

  • 合約終止:

除經甲、乙雙方完成履行本合約之義務或另行協議終止本合約外,倘本合約任一方當事人違反本合約之規定,經他方當事人以書面通知,要求其改正其違約行為後七個工作日內,仍未能改正其行為者,他方當事人得以書面通知違約方後終止本合約。違約方應對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負損害賠償之責。

 

  • 合約補充:

本合約如有未盡事宜,應經甲、乙雙方協商後,另以書面補充之。

 

  • 準據法/管轄法院:

本合約書之訂立、解釋、履行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若雙方因本合約合

作內容產生任何糾紛時,雙方同意本於誠信先行協商,協商不成而有訴訟之必

要時,雙方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合約份數:

本合約書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副本一份,由甲方轉交各有關單位查存。

 

立合約書人 

甲方: ○○○基金會

代表人:○○○

地址:○○○

統一編號:○○○

 

乙方:

代表人:

地址:

統一編號: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匯款資料:

金融機構:     銀行     分行

帳號:

戶名: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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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又津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