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委 託 編 劇 合 約 書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根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特簽訂合約書,以便雙方共同信守。

一、關於劇本

第一條:甲方委託乙方創作電視連續劇《  》(暫名,以下簡稱該劇,劇名變更不影響本合約效力),暫定編寫  集,每集劇本故事內容不少於  分鐘。

第二條:乙方的創作形式為:編劇。

第三條:乙方向甲方交付電視劇本,即表示接受委託並同意攝製成電視劇。


二.甲方應履行的義務:

第四條:甲方應向乙方提出明確的創作要求和意圖,倘若需進行劇本創作之修改時,甲方可以郵件及口頭形式與乙方溝通修改意見,倘若甲方不再要求乙方繼續創作,則必須採用書面形式通知。

三、乙方應履行的義務:

第五條:乙方可自行組織編劇團隊,並按甲方的要求和意圖創作劇本。

第六條:乙方按甲方指示進行該劇劇本創作,包括但不限於甲方所提供之該劇原著劇本,乙方保證撰寫之劇本內容系本人創作,若有侵犯他人著作權或其他權益問題,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並賠償甲方的相關損失。

第七條:乙方交付劇本稿件後將按甲方指示進行修改,且每次修改將按修改比例協商工作天數,甲乙雙方確定最後交稿日期為西元年月日。倘若乙方因故不能按期交稿,應在交稿日期截止前10天向甲方提出,經甲方同意可延期7天,如遇不可抗力之因素,由雙方協商決定;若可歸咎乙方之原因,不能按期交稿應返還甲方支付的所有款項並賠償甲方的相關損失;若是甲方所造成之原因,延誤乙方交稿應支付乙方所有款項並賠償乙方的相關損失;倘若因劇本修改問題導致無法按合約所述時間交稿,甲乙雙方應在合理狀況內另行協商交稿日期。

第八條:簽約後開始交付故事大綱、  集分集大綱及人物小傳。經甲方確認後,任一方不得改變故事主軸,(但不包含對劇本的其他修改)以免影響編劇進度。倘若甲乙雙方因劇本創作不能達成一致或其他原因中止合約,乙方已取得報酬無需退還甲方,甲方永久擁有該劇所有版權,並有權決定編劇的署名排列。

第九條:除非得到甲方事先的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該作品用作任何商業性或非商業性行為之用途。

第十條:自本合約簽訂之日起,於該劇集之劇本編寫完成前,乙方必須通知甲方乙方的所在地及通訊方式,乙方有義務確保甲方可在合理的時間內不論日夜與乙方取得聯絡。

四、著作權:

第十一條:乙方創作的劇本為委託創作作品,甲方為委託人,乙方為受託人。甲乙雙方一致同意,該作品的著作權(含劇本、書籍、遊戲等)均屬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自本協定簽署生效之日起,甲方(或其指定的協力廠商)對此劇本擁有專屬排他的權利,乙方不得將劇本轉給他人。在任何情況下,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也不得自行使用、改編或者許可任何協力廠商使用、改編成為其他文學形式。

第十二條:本片純屬甲方之出品,一切有關本片之所有權益,包括但不限於全世界電影、電視、錄影帶、錄音帶、影碟、數碼錄音及錄像、互動電視、互動電影、萬維網、互聯網絡、網頁及網址等、及過去現在將來所發明之機械、電動、電子、磁力、光學或其他原理(包括印刷)或方法製成複製之任何音響及/或影像及/或文字媒體或產品(以下統稱”節目應用”)等之所有權益,以及乙方向甲方或本片提供服務時所衍生之所有權益;本片之人物、造型、故事橋段、對白、動作、照片、圖案、畫像、音樂、錄音、音響、演藝、劇本及片名等(簡稱”節目產品” 及”附加產品”)之一切權益(包括但不限於全球版權及知識產權) ,均全屬甲方(或其指定第三人)絕對永久擁有。甲方有全權決定如何編審及處置該等權益、並處理有關發行及宣傳等事宜而乙方無權過問,在合理狀況下,乙方需配合簽署著作權授權等相關所需文件且不得擅自取用上述各項有關權益。

第十三條:甲方有權轉讓本合約及其在本合約中的權利於第三者,並得移轉其在本合約中的義務和責任;在完成上述轉讓與移轉之時,甲方即解除並不再負有其在本合約下的任何義務和責任。甲方同時有義務需通知乙方,並保障乙方在本合約中應享有之權益,在合理狀況下,乙方需配合簽署著作權授權等相關所需文件。乙方則不得部分或全部地轉讓其在本合約中的權利,亦不得移轉其在本合約中的義務或責任予他人。

第十四條:甲方有權應用或授權第三者應用節目產品或附加產品或其中任何部份於電視或電台節目或於電影製作,或作任何其他節目應用,並有權將此等製作或應用之成品出售、出租、廣播、發行、或作任何商業或非商業之應用。

第十五條:自本合約簽署生效之日起,乙方即負有保密義務。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無論有意或無意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將此作品的題材、主要構思、情節等資訊向協力廠商披露或公開,也不得另行創作或與其他協力廠商合作創作與此劇本題材、主要結構、情節相同或相似的作品。

五、稿酬約定:

第十六條:甲方同意支付乙方酬金為每集新台幣元整(NT$)含稅,以下同。該劇暫定撰寫  集,編劇總稿酬為:新台幣元整(NT$);最終集數增減變化與甲方支付乙方總酬金無涉,除非甲乙雙方另行有約。

第十七條:甲方按照下列階段支付乙方相應酬金:

1.本合約簽定後,甲方於五日內支付  集稿酬:新臺幣元整(NT$)。

2.乙方交付該劇故事大綱和人物小傳,經甲方確認後,甲方於五日內支付  集稿酬:新臺幣元整(NT$)。

3.乙方交付該劇  集分集大綱,經甲方確認後,甲方於五日內支付  集稿酬:新臺幣元整(NT$)。

4.根據甲方審核通過之該劇分集大綱,乙方著手進行該劇第  集劇本創作,交付並獲甲方確認後,甲方於五日內支付  集稿酬:新臺幣元整(NT$)。

5.甲方確認第  集劇本全部修改完畢後且書面通知乙方繼續第  集劇本創作(E-MAIL通知即可)後,乙方完成第  集劇本交稿並獲甲方確認後,於五日內支付  集稿酬:新臺幣元整(NT$)。

6.甲方確認本劇第  集劇本全數修改完成後於五日內支付  集稿酬:新臺幣元整(NT$)。

7、甲方將把乙方之酬金全部匯入乙方所屬銀行:

所屬銀行:

帳戶名稱:

帳戶號碼:

第十八條︰甲、乙自行繳納其在本片所得收益之任何稅金。倘因乙方稅務引起任何法律糾紛,乙方需負全部責任,與甲方無涉。

六:其他:

第十九條:若一方違反本合約書規定義務,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應全部賠償對方經濟損失。

第二十條:在本合約期內,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倘有違約事情或未能履行本合約,事後估計損失困難複雜,雙方同意訂明下列條款,違約之一方得依照下列條款向對方賠償:

1. 倘甲方違反本約之規定,甲方應賠償乙方合約條款(五)之應付而未付之酬金。

2. 倘乙方因任何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本合約,甲方有權隨時暫行停止本合約而不必徵得乙方同意。待查明一切原因且處理後,仍可由甲方決定恢復本合約,並不需向乙方賠償。但如乙方違反本合約任何一項規定,甲方有權隨時終止本合約而不必徵得乙方之同意。同時乙方應將已支取之酬金償還甲方。

3. 另甲方有權就對方違約而引致之損失提出賠償要求,亦保留採取其他法律行動或執行禁制令之權利。

第二十一條:本合約若有未盡事宜或需對內容變更、解除均由甲乙雙方重新協商,並另簽書面協議。

第二十二條:本協議一式貳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

第二十三條:由本合約產生的一切爭議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提交簽約地法院訴訟解決。如因本合約引起任何法律糾紛,則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根據。

 

立約人簽署

 

甲方:

簽字:                                  

蓋章:                                  

 

乙方: 

簽字:

蓋章:

arrow
arrow

    陳又津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